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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 (甘肅日報記者尤婷婷)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3月24日召開,會議研究決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3月25日在蘭州召開。
  主任會議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的建議議程共六項:傳達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精神(書面);審議《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(草案二次審議稿)》;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修改《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十八條的議案;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《甘肅省無線電管理條例(草案)》的議案;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《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貫徹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(書面);審議人事任免案及其他事項。會議還研究討論了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立法後評估辦法(草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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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十八條內容
 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:
  (一)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;
  (二)第一個子女經市、州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,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,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;
  (三)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,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妊娠的;
  (四)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。
  (原標題: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今日召開 將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修改《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十八條的議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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